见习对象、见习申请
(一)见习对象。
1.本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非苏州籍毕业生;
3.本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年龄在16-2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申请。
1.申请见习者根据本人意向选择见习岗位,与经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双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意向。
见习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毕业时间,且从自然月的1日开始。新增的见习学员名单由见习基地于见习起始时间上月的25日前统一提交,并将及见习学员的相关材料报送至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认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见习。
已经参加省级见习基地见习或见习已结业的不得重复申请。
2. 本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空白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在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非苏州籍毕业生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空白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申报时间不得晚于毕业学年的12月25日;
本区户籍,未实现初次就业,年龄在16-2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登记失业青年申请见习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申请见习者,通过双向选择达成见习意向的,须参加见习基地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在见习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承担的责任、见习期限等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岗位安全教育内容;
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可成为正式的见习学员。
《见习协议书》签订的起始日期按照自然月的1日起。
4.《见习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经见习基地盖章、见习学员签字确认,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鉴证,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方可为有效协议。
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岗位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延长,见习期限包括延长期在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见习中止和延长
(一)见习中止。
1.凡属见习基地因学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见习月出勤率低于90%等因素且经教育无效提出中止见习的,或提前录用见习学员提前中止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填写《就业见习中止申请表》并盖章确认,说明见习中止的原因,见习学员本人签字确认,一周内报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实无误后,双方即可中止见习。
2.凡属见习学员提出中止见习的,须由见习学员本人向见习基地提出申请,并填写《就业见习中止申请表》,见习学员本人签字确认,见习基地盖章确认,一周内报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实无误后,双方即可中止见习。
(二)延长见习期。
凡见习期满且需延长见习时间的,见习基地应填写《就业见习延长申请表》,说明延长见习的理由,见习学员本人签字确认,见习基地盖章确认,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延长见习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见习基地并告知理由。
见习待遇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见习待遇。
1.生活补贴:见习学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享受见习单位给予的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照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60%的标准享受政府给予的见习补贴。
2.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按自然月每月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可根据《商业保险协议》进行理赔。
3.带教补贴:见习基地的带教老师根据带教见习学员人数按照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5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给予的带教补贴。
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补贴实行见习基地先行支付后政府补贴的原则。
(二)见习补贴的申领。
1. 见习基地须每月按时发放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不得无故拖延。每月5日前将上月见习学员考勤情况报送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并填写《苏州市区就业见习基地×月见习学员考勤表》、《×月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带教老师带教补贴申请表》,申请上月的见习生活补贴和带教补贴。
2.对被见习基地提前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政府给予的见习补贴(仅包括生活补贴,不包括带教补贴,合同签订后综合性商业保险将停止购买)。见习基地每月5日前将填写的《×月提前录用见习学员生活补贴申请表》报送至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上月的见习生活补贴。
3. 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补贴资金划拨至市人才服务中心账户,市人才服务中心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费用划转至见习基地帐户。
4.见习基地应于收到补贴款项后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报送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