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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强新苑存量房看房指南(苏州富强新苑二手房价)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6 18:47:58
The Beginning

  看房时间:

  20202189:00-16:00

  1、特别事项说明

  (1)意向受让方需自行确认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府〔2016〕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苏府〔2016〕15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苏府〔2019〕38号)、《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等文件中交易主体资格的具体要求。

  (2)因本次公开转让的房屋为建成时间较长的存量房,公告中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亲自至实地看房,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所有房屋均按现状转让并交付。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并已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除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由开发商负责外,房屋质保期均已届满,转让方、开发商、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和保修责任

  (3)本次公开转让的存量房若含车库、阁楼,车库、阁楼签约价格固定(已含在存量房起拍价中),需特别注意车库不能贷款。

  2、报名

  (1)意向受让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借记卡(用于保证金交纳)完成现场报名登记手续。

  (2)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0日接受报名,时间9:00-16:00。

  (3)报名地址: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四楼21、22号窗口

  (4)咨询电话:0512-69820615 0512-69820616

  3、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须交纳5万元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后可参与本公告内所有房源的竞买,但按照规定每个意向受让方最多购买1套。

  (2)意向受让方完成报名登记后,需于2020年2月21日11点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保证金至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逾期未交纳的,视为放弃受让。

  (3)未竞得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等额退回(不计息)。

  (4)在成交确认后,最终成交的受让方保证金将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5)参与本次竞价会所涉及资金往来均需使用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登记的本人名下的银行借记卡。

  4、交易服务费

  竞价结束后,按规定对竞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受让方需自公示期满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房产共有人(若有,受让方产权比例不得低于50%)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交易中心签署《电子竞价结果通知书》、填写《签约人信息表》,并按成交总价的1%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关于首付款及价款支付的说明

  受让方一次性付款的,需在完成《电子竞价结果通知书》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监管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价款的一部分,收到全部价款后交易中心出具收据,受让方凭收据在15个工作日内至指定开发商处签订合同。(锦荷苑商业房、南环东路3号小区住宅房的受让方需全款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选择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不可做贷款),需在完成《电子竞价结果通知书》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持《电子竞价结果通知书》将贷款申请材料提交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放款初审,受让方根据初审的贷款额度在7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支付至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监管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收到首付款项后交易中心出具收据,受让方凭收据在15个工作日内至指定开发商处签订合同。(锦荷苑、锦邻缘、富强新苑、吴逸花园住宅房受让方若符合信贷政策的,可选择贷款支付,但受让方需自行承担不能贷款、贷款额度不足、不能补足首付款等所可能产生的违约风险。)

  6、其他注意事项

  (1)参加本次电子竞价的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发布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交易主体资格等具体规定。因受让方限购、限贷等主体资格问题,导致交易房屋不能过户登记、不能贷款等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面积若与本次公告公布的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不动产权证记载为准。

  (3)成交后,受让方按照当地房地产交易相关规定承担税、费、金。

  (4)受让方在竞价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此次竞价的交易服务费并签署《电子竞价结果通知书》的,没收其保证金,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受让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或首付款的,没收其保证金,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受让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至指定开发商处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拒绝签署,没收等额保证金,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7)受让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若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价款,视为违约,没收等额保证金,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提示

  

THE END

TAG:受让方  保证金  价款  意向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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