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操作细则
为落实调整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的发放标准和范围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申请、审核、发放行为,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补贴对象
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与在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 家宴制作、营养配餐岗位工作的劳动者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各统筹地区参加社会保险且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机构。
已享受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补贴的养老院、护理院以及全日制幼托机构不列为本补贴发放对象。
二、申请补贴的基本条件和补贴标准
(一)在补贴对象范围内,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所列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中含有育婴、养老护理、家政服务、月子保姆、家宴制作或营养配餐的相关内容;
2.与家政从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聘用的家政从业人员(含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工作岗位为育婴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月子保姆、家宴制作或营养配餐员;
4.家政从业人员按规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或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培训合格证。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按4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家政服务机构特岗补贴。特岗补贴的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6 个月),且不得与其他政府机构特岗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时享受。
三、补贴申请与审核、发放
(一)申请材料
1.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
2.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告知承诺书(见附件4 );
3.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见附件5)。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信息完整,不得弄虛作假。
(二)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登记地所属的(市或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三)材料审核
受理申请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通过申请材料核验、信息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申请材料信息内容与市培训管理部门的获证人员信息系统培训考核信息、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数据一致的,及时录入经办信息系统,并经复核确认。
通过审核的,受理申请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将申请单位及其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信息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开展调查核实,经核查申请单位或其从业人员不符合发放特岗补贴条件的,则取消补贴资格。
(四)补贴发放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通过经办信息系统,于申请次月划转至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并在享受补贴期限内按月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发生人员变化或人员岗位变化,应当于变化当月及时申报。
新招用人员符合特岗补贴享受条件的,可于该员工社会保险参保当月的11日~25日至原受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提交《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一式二份),按本细则第三条第(三) (四)项规定审核、发放。
存在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填报《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一式二份)申报减少,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苏州市家政服务业两项补贴人员调整花名册》经原受理申报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盖章交申请单位留存。
(二)家政服务业特岗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的原则。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特岗补贴即行终止。享受补贴的家政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予享受特岗补贴。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申报核减的,责令限期改正,返还不应享受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骗取补贴处理,并纳入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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