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金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下表所示:
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未满4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40周岁的标准确定;
退休年龄超过7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70周岁的标准确定;
年龄超过上表所列某整数的,按下一档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二、按月生活费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参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类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有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的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四、有关事项
1.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年公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适用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暂按上年计发基数预发基本养老金,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计发待遇并补发差额。
2.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