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仅供查询当前可用医保药品目录。
(2) 各比例中0为0%自费,0.1为10%自费,0.2为20%自费,0.4为40%自费,1为100自费。
(3) 药品分类中前6数字位分别为:
第一位为一类目录适用范围,即苏州市级、县(区)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第二位为二类目录适用范围,即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三位为三类目录适用范围,即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
第四位为四级目录适用范围,即经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二级医疗机构在建单位;
第五位为五级目录适用范围,即门诊部、诊所、企业卫生所;
第六位为六级目录适用范围,即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位中数字位“1”代表该类机构可用,“0”代表该类机构不可用。
医保支付药品规则: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近期(2020年6-7月),苏州市医疗保障部门对我市医保目录内药品支付规则进行了调整。
医保基金根据支付标准按规定比例支付: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超出支付标准由患者自付部分,符合规定的自费费用累计进入大病保险合规自费费用。
没看懂没关系,举个例子:
1、以王先生(假设个人账户余额充足)购买药品A举例
A为甲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100%)药品售价100元
医保支付标准90元
调整前:
由于药品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原医保支付规则,患者需全额个人自费,个人自费100元。
调整后:
根据新的药品支付规则,该药品由医保基金支付90元,超出支付标准的10元,由患者个人自费10元。
2、以张先生(假设个人账户余额充足)
购买药品B举例B为乙类药品(医保支付比例80%)
药品售价100元医保支付标准90元
调整前:
由于药品销售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原规则,患者需全额个人自费,个人自费100元。
调整后:
根据新调整的药品支付规则,该药品在医保支付标准内由医保基金支付72元(医保支付标准90* 80%=72),个人承担18元(医保支付标准90* 20%=18);超出支付标准的10元,由患者个人自费。
✦所以本次购买药品患者一共需自付28元,医保基金支出72元。患者个人自付费用28元如属于大病保险规定的合规自费费用,还可以累计进入大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