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秀人才贡献奖励若干意见(试行)
一、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年工资薪金在3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下列两类情形之一的,可适用本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省“双创人才”(含省“双创团队”领军人才)、省“333工程”一、二层次培养对象;苏州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各类领军人才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对推动地方创新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有突出贡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点金融企业及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的高管和技术骨干。
二、上述第(一)类人才名单由市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按年度下达,第(二)类人才名单由各地按年度通知名额和要求上报,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三、当年度奖励名单确认后,于下一年度兑现奖励政策。
四、贡献奖励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年收入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奖励总额历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人。
五、个人奖励主要用于在本市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支出。
六、已享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相关针对性奖励的人才,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
七、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市委、各市(区)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不享受本政策。本人所在单位另有禁止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市县两级财政应足额保障投入,确保政策兑现到位。所涉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辖区人才的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按人才贡献所形成的市级财力结算。
九、建立优秀人才贡献奖励信息共享机制。杜绝重复享受、多头申报、骗取奖励等违规违法现象。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除追回相应奖励奖金外,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取消本人及所在单位申请各类人才政策的资格。对不符合政策享受情形的,及时进行调整。
十、本意见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地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