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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将于2019年9月至11月进行,为了使您能够及时了解学生(少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维护您的医疗保险权益,现就有关参保事宜告知如下: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
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子女首次通过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预先于今年6月至9月10日间(节假日除外)申请并取得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资格。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生。
★申报缴费:
您可通过代办单位(在校生通过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不在校或在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您的孩子办理参保手续,根据苏人保医〔2017〕20号文件规定,2018年度学生(少儿)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90元(含20元大病保险费用);缴费期为2017年9月至11月。
学生或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依据苏财社字〔2014〕27号文件规定,可凭市社保中心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发票,分别由父母双方单位报销。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家庭或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由财政予以补助。
凡在2017年11月30日前办妥申报缴费(或免缴)手续的学生,可享受2018年度(2018年1月至1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少儿),结算年度内不再补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新生儿参保:对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当年度参保申请,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学生少儿类”待遇。
其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月底的医疗费用,可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至就诊医院退费后重新划卡结算或至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结付;首次参保时间与出生日期跨结算年度的,应当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同时补缴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方可报销结付出生后至该年末医疗费用。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医疗费用一律计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年度。出生时间超过3个月的新生儿,只能在最近一次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就医凭证:首次参保的学生或少儿,通过代办单位领取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作为今后就医结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就医手续:
参保学生(少儿)凭本人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院通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费用,划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只收取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进行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可在按规定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登记确认手续后,享受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学生(少儿)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四)大病保险待遇
注: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少儿),如果同时参加了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不允许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