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滨湖区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人才多元化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滨湖区“吾+”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住房是指按照滨湖区人才政策,结合本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采取新增住宅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建设并纳入滨湖区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各类人才租售的住房。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范围的人才安居住房只租不售。
第三条 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人才安居住房工作的开展;区委组织部(人才办)负责人才分类认定政策的制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分类认定及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人才安居工程相关资金的保障、管理和指导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安居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及后续管理工作;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负责人才安居住房的开发建设、筹集供应、运营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科技、工信、民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配合做好人才安居住房的申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安居住房按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配置,立足滨湖“一廊、四片区、多节点”产业发展格局和“五湾五城,拥湖发展”的战略空间布局,科学布局人才安居项目,优先保障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用人单位和人才需求。
第二章 租售对象
第五条 人才安居住房租售对象为:《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滨A、滨B、滨C、滨D、滨E五类人才(其中滨E类人才仅享受租房补贴政策);“滨湖区人才安居保障单位库”中的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型、骨干型人才。
第六条 纳入“滨湖区人才安居保障单位库”的单位包括驻区高校及科研院所、注册在我区的上市公司、产值或销售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优质人才科创企业及相关领域重点企业等,具体名单由科技、工信、商务、文体旅游和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企业规模、产值和税收贡献等综合情况提供,并由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
第七条 申请租购人才安居住房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列入支持目录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二)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三)未享受我市其他福利性住房。
第八条 本区人才安居住房可通过协商租售的方式出租、出售给人才。同时,在满足本区人才住房需求后,报经区政府、区人才安居领导小组同意,剩余房源可优先面向区外人才租售,但不享受本区人才住房租购补贴。
第三章 租购补贴标准
第九条 人才安居面积标准:《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中滨A、B类人才租购面积不超过150㎡,滨C类人才租购面积不超过120㎡,滨D类人才租购面积不超过90㎡,滨E类人才享受租房面积不超过60㎡。
根据人才需求,可适当放宽实际租购面积,但超过租赁人才安居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租金按市场价执行,具体由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根据人才住房项目和实际房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滨A、B、C、D、E类人才,在我区服务可租购本区指定的人才安居住房,并按以下标准享受区级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1.滨A1、A2、A3、B1类人才
租房政策:可租赁一套人才安居住房,租赁期限最长10年,租赁期内人才可申请租金全额补贴。连续在本区工作10年以上,贡献突出且落户滨湖的,期满后可购买所租住房,并获得购房款的全额补贴。
购房政策:租住未满10年,购买我区人才安居住房的,可按人才类别申请区级购房补贴。已领取市级对应补贴的,区级按购房总价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差。最高标准为滨A1类人才100万元、滨A2类人才60万元、滨A3类人才40万元、滨B1类人才30万元。
2.滨B2、 B3类人才。
租房政策:可申请租住规定面积的人才安居住房,租赁期限3年,3年内人才可申请租金全额补贴。期满后可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3年,租金按市场标准支付,续租期间人才可按实际租金的30%申请租房补贴。
购房政策:购买我区人才安居住房的,区级按人才类别进行补贴,标准为滨B2类人才20万元、滨B3类人才12万元。
3.滨C1、C2、C3、D1类人才
租房政策:可申请租住规定面积的人才安居住房,租赁期限3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时间不超过3年。租赁期间人才可按实际租金的30%申请租房补贴。
购房政策:购买我区人才安居住房,区级按人才类别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滨C1类人才10万元、滨C2类人才8万元、滨C3类人才6万元、滨D1类人才6万元。
4.滨D2、D3类人才
租房政策:可申请租住规定面积的人才安居住房,租赁期限3年,租赁期间人才可按实际租金的20%申请租房补贴。
购房政策:购买我区人才安居住房,区级按人才类别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滨D2类人才4万元、滨D3类人才2万元。
5.滨E类人才
租房政策:可申请租住规定面积的人才安居住房,租赁期1年,期满后可申请续租1年,租赁期间人才可按实际租金的10%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一条 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和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人才安居住房租购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在“滨湖区人才安居保障单位库”中的单位可获得一定套数的人才安居住房租赁使用名额,租赁期间企业可按实际租金的10%申请租房补贴。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人才分类认定申请。申请对象依据《滨湖区人才分类认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人才安居住房租(购)房申请。申请对象经过人才分类认定后,通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租(购)房申请。申请附件资料如下:
①申请对象及配偶的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
③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认定证书;
④无锡市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⑤《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购)房申请表》。
第十五条 租购补贴申请。申请对象取得人才安居住房租(购)资格并实际租(购)我区人才安居住房后,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补贴标准,通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租购补贴。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负责配合做好租购人才安居住房基本情况和租金缴纳的信息统计核实和报送工作。
第十六条 资格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对象的《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购)房申请表、租房补贴申请表、购房补贴申请表》经法人代表签字后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资格审核。申请租购人才住房对象的资格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人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才安居住房租购补贴对象的资格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根据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提供的实际租住情况进行审核。
上述审核工作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在受理时限内,分别由申请受理部门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
第十八条 资格公示。申请人资格审核通过后,分别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网络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租房和购房补贴发放
第十九条 人才安居住房配租。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房核准通知书》。申请对象凭取得的核准通知书,通过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办理租房手续。
(一)人才安居住房正式租赁合同签订后,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或下属管理公司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租住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入住后,按合同自行向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缴纳租金。
(三)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租赁期间享有配租住房的使用权,不享有住房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人才安居住房购房。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购房核准通知书》,申请对象凭取得的核准通知书,通过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办理购房手续。购买人才安居住房可按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申领购房补贴的住房,自拨付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变更产权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租购补贴发放。经认定、公示无异议人才的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按相关规定报送区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用款计划。区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将资金用款计划下达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拨付方式,将租房补贴(按季)、购房补贴(购房当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40%,第2至5年各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15%)发放至人才本人。
第二十二条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不得同时享受,申请购房补贴前已经领取过本办法所规定的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才安居住房配租后,由申请人、用人单位和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或下属管理公司签订人才安居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合理使用房屋及其设备,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由房屋管理单位组织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人才安居住房承租期内实行准市场租金,租金标准由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并报区国资办备案,如遇租金调整将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人才安居住房租赁实行续期审核制度。承租人在承租合同期满前3个月应主动向用人单位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续期审核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出已承租的人才安居住房;经审核符合租赁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续租。合同到期后,根据房源情况,承租人可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租住人才安居住房。
第二十七条 人才安居住房租赁期限已满的,应主动申请退房。由吾珈人才安居集团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安居住房。承租人按照协议规定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退还钥匙。区吾珈人才安居集团对房屋进行验收、结算租金,租金结算至退出人才安居住房的当月月底。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人才安居住房:
①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人才安居住房居住资格的;
②改变人才安居住房使用性质或将人才安居住房转租、出借等,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③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⑤违反房屋使用规定的其他行为;
⑥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⑦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居住资格的。
第二十九条 人才安居住房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或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人才住房保障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2022年3月15日)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区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1.《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购)申请表》
2.《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租(购)核准通知书》
3.《滨湖区人才安居住房审批流程图》
点击下载:附件1,2,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