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指南
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件:
(一)双方均无配偶;
(二)双方自愿结婚;
(三)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四)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形式要件:
(一)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提供双方有效户口簿和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原件。
2、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一般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一般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盲人、聋哑人除外),并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三)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表述不确定或迟疑的,婚姻登记员将进一步询问或视具体情况单独与其交流,发现当事人不是自愿结婚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终止办理程序。
对于正常交流有困难的当事人,如聋哑人,将请当事人的亲友与婚姻登记员进行交流和证明其真实情况,同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存档。
对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当事人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和重型精神病,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四)登记(发证)。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符合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和程序与结婚登记相同,但填写的声明书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要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3、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能否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更改一致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4、现役军人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可以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5、婚姻登记机关能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但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6、什么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㈠重婚的;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㈣未到法定婚龄的。
7、哪个机构有权宣告婚姻无效?
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8、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应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我市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应到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地址:南京市太平路82号长城大厦,咨询电话:025-84510099
9、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的;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事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
10、现役军人离婚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结婚证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1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应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当事人丢失一本结婚证的,可凭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提供结婚登记档案或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12、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应如何处理?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当事人可以自己重新签订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13、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14、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应当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15、当事人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补发给当事人新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16、当事人应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17、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办公地点及办公时间?
江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在江阴市南街200号(市老年文化活动中心)8楼。
办公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夏令时下午2:00—5:30);周六上午8:30—11:30。法定节假日休息。友情提醒:为了您能顺利办理登记手续,请于下班前一小时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