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依照国家和本省其他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共享信息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其他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当依法及时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到就业登记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增、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建立缴费关系。
注意:
江苏省打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前置条件,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单独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