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标准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适度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衔接。属于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的费用,不设乙类自付比例,不设起付线。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待遇标准。
1、居家护理
(1)生活护理。兼顾专业服务和亲情照护需求。对需要护理机构上门服务的失能人员,每月最多可获得护理机构派出的护理人员上门服务15次。根据护理对象失能程度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中度失能30元/小时、重度失能50元/小时的标准进行补偿,每次补偿时限不超过2小时。超标准和超时长部分,由个人承担。对有亲情照护需求的失能人员,亲情照护人员在为失能人员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可按中度失能12元/日,重度失能20元/日发放生活护理补助。其中,先行试点地区已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失能人员在失能评定有效期内可继续按照原亲情照护政策执行。
专业服务与亲情照护发放生活护理补助,两项合并计算。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支付时,中度失能人员不超过900元/月,重度失能人员不超过1500元/月。
(2)医疗护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符合家庭医生上门预约服务中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办理建床手续的失能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3)康复辅具租赁补偿。为减轻失能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必需且价格较昂贵的康复护理辅具的费用负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对康复护理辅具租赁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3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2、养老机构护理
(1)生活护理。属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中度失能30元/日,重度失能50元/日标准进行补偿。
(2)医疗护理。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符合家庭医生上门预约服务中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办理建床手续的失能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比例进行补偿,限额标准为600元/月,限额内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个人支付25%。
3、医疗机构住院护理
(1)生活护理:属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中度失能24元/日,重度失能40元/日标准进行补偿。
(2)医疗护理:属于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范围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补偿75%,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