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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0 08:17:30
The Beginning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

医保基金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起付标准但在最高限额内符合规 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

  经过临床评估符合“两病”诊断标准,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一个 年度内在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的药品费用在最高限额 800 元以内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50%;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两种疾病的,符合 医保规定的药品费用最高限额提至 1200 元。

  

  (三)门诊特定病补助 门诊治疗以下病种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享受补助。其中,重症 精神病仅在门诊使用指定范围的药品时可享受补助。

  

  (四)门诊大病补助

  一个年度内,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以下大病门诊治疗时,符合规定的 门诊医疗费用可以享受补助。

  

  居民医保住院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持省社保卡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 起付标准后,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予以支付。

  

  实行双向转诊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属于在 紧密型、专科共建型医联体内双向转诊的,上转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下转住院 的起付标准免于计算,连续住院期间住院起付标准累计计算一次。

   居民医保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2019 年度,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 25 万元,超过 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连续参保缴费满 5 年且继续参保的人员,居民医保 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当年基础上增加 5 万;中断参保缴费的,按重新参保处理,连 续参保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恢复至重新参保当年的基准限额。

   目前居民医保其它待遇政策

  (一)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 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

  

  (二)“特药补助”待遇

特药范围:经省医疗保障部门统一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范围的 药品

  

  (三)“门诊特定病药品”待遇

   门诊特定病药品范围:《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药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 知》(常医保服务〔2020〕6 号)文件中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药品目录内药品

  

  (四)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 1年的人员,实行生育医疗费 用补助。保险年度内发生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 付。其中,住院分娩费用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际补偿 比例如低于 70%的,补足至 70%。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本地生育 待遇刷卡直接结算。

  (五)新生儿居民医保追溯报销待遇。

  符合享受追溯报销待遇的新生儿,在参 保缴费成功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待缴费成功后,再持省社保 卡、费用票据等相关资料回本地生育医院重新结算。

  (六)特殊人员用血医保支付待遇。

  患有血液系统恶性肿瘤、血友病和再生障 碍性贫血,经由市中心血站核准不能享受血站免费用血,或者超出免费用血额度的, 按照自付 40%的比例将规定的用血的项目纳入医保范围。

   (七)苯丙酮尿症

  未成年居民第一诊断为典型的苯丙酮酸尿症(ICD-10:E70.0) 或四氢生物喋呤(BH4)缺乏症等其他高苯丙酮酸尿症(ICD-10:E70.1)的患者, 在定点救助医院发生的符合省采购管理要求的必需检查项目、治疗药品及特殊治疗 食品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儿童苯丙酮尿症病种保障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按 75%比例 予以支付,0-6 岁、7-13 岁、14-18 岁年度内医疗费用支付限额分别为 1.5 万、2 万、 2.5 万。

  (八)居民医保困难群众救助。

  居民医保救助对象门诊救助按照普通门诊统筹 实行首诊转诊制度。住院救助(含门诊大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自付部 分按以下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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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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