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借款人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通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按规定在本市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二.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的条件
(一).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人员:
1.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国科学院院士以及国家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等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
(2).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包括双创人才、双创团队、双创博士)、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首席技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省技能大奖获得者、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等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中青年科学领军人才。
(3).市“226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市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等与前述对象相当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带头人。
(4).列入目录名单的县(市、区)人才计划引进资助对象、培养对象等。
(5).其他经南通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认定的“江海杰出英才奖”、“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等对南通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
2.军队转业军人、退伍军人
(1).所在单位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的,可视同本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
(二).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借款申请人的贷款偿还能力标准的确认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具备贷款偿还能力。
(1).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需小于50%。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之比小于55%。
2.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按家庭收入条件分类确认
(1).未婚子女申请贷款,其父母承诺作为还款保证人的,月收入可按相关规定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根据规定实行封顶,由此造成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小于实际收入的,根据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单位盖章的三个月工资收入明细,或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
(3).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共同借款人,月收入可依据南通市劳动和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缴存养老保险金的工资基数标准确认其实际收入。
(4).有固定房租收入者,根据提供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租金收入完税证明,确定其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