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现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4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提交材料: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 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材料;
3. 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 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6. 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7. 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有关认定:
1. 户籍和人口认定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2. 住房认定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处管公房情况证明);
(3)5年内已转让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4)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5)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住房面积。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按下面方法进行计算:
(1) 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系数;
(2)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3)拆迁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
三、申请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出具证明);
③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他项权证、公房租约、已转让和已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及已签订合同尚未交付房屋等相关资料,无住房的出具住房租赁协议或社区证明);
④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⑤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⑥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在申请表中,申请人应申报家庭存款、汽车、股票、公积金、开办企业等情况,对申报财产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⑦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社区居委会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5)需要对财产进一步核实的,公安、人保、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机构、工会组织等,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调查工作;
(6)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查询直管公房档案、交易中心产权信息数据库、棚户区改造被拆迁人档案,并将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核意见,将信息录入市区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7)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进行备案。申请户数量超出本期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数量时,采取抽号轮候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