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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军队退役人员医疗和临时救助意见
执行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充说明】
1、本意见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2017年8月27日印发的《高邮市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意见(试行)》废止;
2、受理地点为各乡镇(园区、街道)的为民服务中心窗口(退役军人服务站);
3、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可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本意见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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