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惠保1号”保障内容有哪些?赔付条件是什么?
答:责任一基本医保范围内保障责任;
保障期间内,投保人住院或接受门特治疗发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以及使用国家谈判“双通道”药品在门诊(含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如下办法赔付:
在扣除年度免赔额1万元后,对10万元以内(含10万)部分,按照65%的比例进行赔付;1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7%的比例进行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0万元。既往病史参保人员赔付比例在上述赔付比例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
其中,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指药品、诊疗项目、材料、服务设施等在基本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费用。
责任二基本医保范围外保障责任;
保障期间内,投保人住院或接受门特治疗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基本医保范围外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费用,以及医保目录内药品,在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但在基本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外使用时的费用(不包括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以及美容、减肥等保健功能的药品):
在扣除年度免赔额2万元后,10万元以内(含10万)部分按55%的比例进行赔付;10万元以上部分按67%的比例进行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0万元。既往病史参保人员赔付比例在上述赔付比例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
责任三重特大疾病再保障责任;
保障期间内,对投保人经上述两项保障责任保障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再予以赔付,按照如下办法赔付:
在扣除年度免赔额5万元(包括责任一免赔额1万元和责任二免赔额2万元)后,按照45%的比例进行赔付,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100万元。既往病史参保人员赔付比例在上述赔付比例基础上下降10个百分点。
责任四部分特殊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障责任;
对部分特殊重特大疾病进行补充保障,以进一步减轻相关患者高额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