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参加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社保通常由企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
城镇职工参保:
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含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递交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盖章,返回办理结果。
三、办理要点
1、根据《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者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灵活就业的,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2、参保时间应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相一致,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应当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如在其他统筹区已参保,须提供当地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经办表单
《扬州市职工社会保险登记花名册》(一式两份)。
五、申请材料
1、外国人参保须提供《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记/者证》、《扬州人才居住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证件之一。有互免协议的还须携带互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参保,提供《事业单位进人凭证》、《工资关系证明信存根》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所在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详见>>扬州各区社保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七、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每月最后一天半的关门结算期除外)。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一、办理条件
1. 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2. 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3.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民民,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4. 持《扬州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扬州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的人员。
二、经办流程
灵活就业人员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办理表单→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社保经办机构盖章,返回办理结果。
三、办理要点
1、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1-24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到户籍所在区(园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或变动等手续。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于每月24日前将本月应缴的社保费存入银行缴费卡中,逾期将产生欠费或缴费中断。
3、灵活就业人员须按月足额缴费,未足额缴费的,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4、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足额缴费的,不得跨年度补缴。
5、为避免出现非主观意愿未及时足额缴费影响社保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可同步开通免费的“社保通”短信服务,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将以短信形式发送欠费提醒等相关信息,或办理扬州人社网个人网上注册及时了解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申请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 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扬州人才居住证》(A证、B证)、《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五、办理地点
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详见>>扬州各区社保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六、受理时间
每月1-24日期间的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