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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3、特困职工家庭的;
4、残疾的;
5、城镇家庭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的;
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
8、扬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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