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办条件:
(一)依法办理过离婚登记,且未办理过复婚;
(二)泰州市户籍居民或原办理登记的机关在泰州市;
提示:
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二、补办材料:
(一)内地居民携带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提示:
1、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本人页无户号的且非订本式的户口簿,还需提供无户号成员页。
3、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4、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省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换新的户口簿。
5、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6、户口簿记载内容应为规范格式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注意:身份证件号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
(二)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提示
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提交原离婚登记查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