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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养犬规定 泰州市区养犬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2 15:48:50
The Beginning

  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犬只,应当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标识。

  《犬类免疫证》、犬只免疫标识毁损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毁损或者遗失之日起七日内向原预防接种单位申请补办。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向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养犬人应当在犬只死亡或者丢失之日起七日内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场所,并到原预防接种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标识。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饲养犬只。饲养犬只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二)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1.5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并遵守电梯所有者或管理者确定的禁止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时间,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四)大型、凶猛类犬只因免疫、诊疗等进入禁养区域的,应当携带犬只免疫证明和犬只所属派出所报备手续,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戴犬嘴套并带束犬链;

  (五)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THE END

TAG:免疫  预防接种  养犬  单位  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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