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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2021年度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申报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3 02:50:29
The Beginning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市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确定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统一申报。

  2.用工单位应按照职工2020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21年度的月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当年度上限标准和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的申报

  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原则上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于6月11日前直接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办事大厅(网址: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办理缴费基数申报业务,提交相关数据,并拍照上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等附件材料,纸质材料由各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因特殊情况无法网上申报的单位,按规定填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等材料,另附Excel电子文档通过柜面申报。

  办理地点:泰兴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泰兴市大庆中路59号二楼1-9号窗口受理)。相关表格可从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人社局工作专栏下载中心下载。

  三、申报要求

  1.《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须加盖单位和工会公章,且须职工本人签字认可。无职工本人签字的,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单位经办人签字。

  2.参保单位应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它事项

  1.参保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外国人)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履行应保尽保义务。

  2.对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2021年7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参保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月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按实际申报数确定。

  3.对于符合国家、省规定55周岁(含以上)退休的女干部以及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工人,在其达到50周岁时,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变更基础信息,确保个人权益不受损失。

  4.根据苏人社规〔2020〕6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可以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基数申报时要做好上述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5.根据苏人社发〔2017〕186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的规定,对非本省户籍的企业参保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参保单位应提醒职工及时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避免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不接受超龄人员,影响社保待遇享受。

  6.根据苏人社函〔2020〕31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业务的申报期,统一为每月11日0点至次月6日24点。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用工参保业务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日前办结退工停保业务手续的职工,不列入当月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月,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附件:

  1.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docx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docx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0日

THE END

TAG:基数  社会保险  参保  单位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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