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居民住院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泰州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
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2、分段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报销85%,二级报销70%,三级报销63%;
6万元及至20万元的,报销63%;按转诊规定到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8%。
二、职工医保报销:
1、起付标准
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收取;
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住院与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按照规定经备案的,同一结算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照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参保人员按照双向转诊要求就医的,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起付标准累积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2、基本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统筹基金报销95%;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91%;
1.5万元以上至9万元(含9万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6%,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统筹基金报销95%。
转泰州市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统一报销88%。退休(职)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上提高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