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条件:
(一)具有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4291元;低收入低于2682元;信息来源2021年3月18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流程:
(一)由户主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经初审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全部材料提交市住保中心。
(六)经市住保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保中心予以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