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百科 > 地方特产

淮安居住证核发指南(淮安市居住证办理)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3 20:38:57
The Beginning

  核发居住证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各派出所户籍1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1:45,14:00~17:30(夏时14:30~17:30)(法定工作日)

  服务对象:自然人

  受理条件:

  1.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3.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办理材料:身份证、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拟在居住地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

  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二条 居住证由县级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自动中止。

  居住证持有人自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

THE END

TAG:居住证  流动人口  居住地  服务机构  之日起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