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般以解决纠纷或预防日后发生纠纷为目的。
保全证据公证业务的分类标准有很多种,较常使用的是根据行为、事实、文书等证明对象进行分类。根据这类标准,一般分为:
1、行为保全;
2、物证、书证保全;
3、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保全;
4、电子数据保全。
几种常见的保全业务,比如:邮寄送达、现场送达、公证购买(消费)一般归入行为保全;而网络购买、网络图文、影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则归入电子数据保全;现场现状类的,一般归入物证保全。
保全证据公证,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的注册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公证处受理。申请人应在诉讼发生之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还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明、合同等);
5、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注:申请保全的证据的方式、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不予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摄影摄像等事项,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保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言应有其监护人在场,监护人应当在询问笔录和所保全的证人证言上签名确认。公证机构不对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中止诉讼时效)、受送达人是否能到送达文书作出任何承诺和证明;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应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和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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