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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宁波医保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00: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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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为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甬政发〔2015〕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未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

  (一)本市户籍,6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二)本市范围内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在册就读学生,本市户籍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三)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籍本专科学生、全日制学籍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四)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技师学院(校)同时招收相当于高中学历和相当于高等教育学历两类学生的,属于同一学校学籍的学生,按同一人员类别统一参保。

  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即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二、参保类型与缴费标准

  (一)市区成年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按年度选择A档或B档参保类型,并按对应档次缴费享受医保待遇,年度内不可变更参保类型。婴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参保不分档次。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成年居民分档选择办法或实行一档标准。

  (二)市区范围内个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婴幼儿400元,中小学生150元,大学生100元,成年居民A档700元、B档400元。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明确。

  (三)本市户籍的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低保对象、扶助对象、国家供养对象(包括“五保”人员、“三无”人员及孤儿),上述五类对象为免缴人员。免缴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为准。市区范围内免缴人员中的成年居民统一按A档标准参保,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参保类型。

  (四)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根据待遇保障要求及参保人员结构、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调整。

  三、办理时间与参保手续

  (一)市区范围内,每年9月15日至11月27日为次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时间,其中,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办理。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县(市)参保缴费手续办理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明确。

  (二)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首次参保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已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还应提供社保卡;续保的,应提供参保人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婴幼儿、未在本市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和成年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或由街道(乡镇)组织的社区(村)代办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或按要求完成《参保(续保)花名册》中本人参保信息的核对和确认,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五)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向所属区医保经办机构定期上缴医疗保险费、上报参保缴费汇总表和免缴人员花名册。

  (六)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医疗保险费由学校代收代缴。学校统一审核本校学生参保资格并收集参保基本信息后,通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学生医保网上申报”系统,完成学生的参保信息录入与核对,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反馈后,学校将学生参保缴费汇总表、免缴人员花名册、免缴证件(证明)复印件和收缴的医疗保险费报送、划转至所属医保经办机构。中小学生参保缴费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大学生参保缴费由市级或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七)在校学生可在学制期限内办理预缴参保手续。其中,中小学生可以办理3年以内的预缴参保手续,大学生可以办理5年以内的预缴参保手续。办理预缴参保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预缴期内的医疗保险待遇。今后年度缴费标准有调整的,不再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进行补退。各类免缴人员不适用预缴参保办法。

  (八)免缴人员须主动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或证明,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所在学校或医保经办机构初审并编制免缴人员参保花名册,经街道(乡镇)或区民政、残联部门审核确认后,集中办理参保登记。

  (九)已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制作社保卡,应到参保地社保卡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未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相应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参保人员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时,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成年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及社会保障卡。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其中,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需要变更时,应提供由公安户证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信息变更登记证明。

  四、参保关系接续与补办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年度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因漏报或户(学)籍转入等原因需要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按本办法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手续。自参保人员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起计算设立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下列人员因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接续等原因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补办的次月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断一个月内人员;

  2.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中断次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3.本市原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参合年度最后一个月起三个月内转入人员;

  4.部队转业(复员)转入本市户籍(学籍)次月起三个月内人员。

  (三)本市户籍年度内新出生的婴儿在出生次月起3个月内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度末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出生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跨医保年度的,其出生之日所在年度与下一年度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医保年度,均按全年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四)参保人员办理年度参保缴费手续后,在参保年度起始前新具备免缴条件,或符合免缴条件的人员遗漏未申请参保的,应在待遇享受期之前办理变更参保手续或补办参保手续。

  (五)年度中补办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其人员类别按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对应的年龄计算,其缴费标准及医疗费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等按本年度全年标准执行。

  五、退保与终止

  (一)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含学生预缴参保)手续后,在待遇享受期以前因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死亡、户籍学籍迁移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应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待遇享受期第一个月之内办理。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因征兵入伍需要退保的,应在未发生新年度医保费用的前提下于征兵入伍次月起一个月之内办理(需提供部队入伍证明)。

  (二)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又申请退保的人员,应在申报当月办理退保手续。

  (三)办理退保时,须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薄原件和社会保障卡。由代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死亡、户籍注销等原因需要退保的,另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因死亡、户籍学籍迁出或注销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与享受资格条件的,应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的,当年度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过渡期缴费办法

  (一)为确保原城镇居民医保顺利过渡到城乡居民医保,市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实施的过渡期。过渡期缴费标准为:

  婴幼儿33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200元),中小学生11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60元),大学生8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50元),成年居民A档900元(其中个人缴纳230元,政府补助670元)、B档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政府补助330元)。

  过渡期与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一并办理,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个人缴费标准每人合计为:婴幼儿530元,中小学生200元,大学生130元,成年居民A档930元、B档530元。

  (二)2015年8月底之前出生的婴儿,自出生次月起三个月内在过渡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出生之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按原城镇居民医保正常年度全年标准参保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城镇居民医保规定进行报销。

  (三)原已办理城镇居民医保预缴的大学生,不再办理过渡期参保缴费手续,直接过渡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四)过渡期内各类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五)县(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过渡期缴费标准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另行明确。

  七、其他事项

  (一)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补办、退保、终止和基本信息变更等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月27日前的工作日。

  (二)各类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尚未申领社保卡的,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保卡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今后逐步实现通过社保卡关联银行账户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启用之日起,终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本办法与《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并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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