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宁波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申请指南(时间+条件+方式)
指标管理
江北区2020年度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总量不超过15户。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商定。
适用对象
申请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非宁波市户籍流动人口。
基本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1.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2.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本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4.无刑事犯罪记录。
积分落户标准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
积分落户量化积分申请时间
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
积分落户办理程序
(一)量化积分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2020年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前往居住地街道(镇)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窗口申请量化积分,或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上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
(二)积分落户受理。
1.名单确定。
区流管办对申请本次积分落户人员按量化积分分值从高到低确定量化积分排位前15位落户名单,由区流管办短信通知并将最终落户名单移交公安江北分局。流动人口收到通知后,需申办本区常住户口的,可以到公安部门户籍窗口提出积分落户申请。
2.受理时间。
申请人于12月10日前携带落户资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公安江北分局在12月20日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主动配合。
3.申请材料。
申请落户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落户人员本人《浙江省居住证》;原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量化积分确认单;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落户公示。公安江北分局根据确定的拟落户人员名单,将其积分情况及落户意见同时向现用人单位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安江北分局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其他事宜
(一)配偶子女随迁。符合条件落户的流动人口,其配偶和子女随迁按本市现行政策办理。
(二)法律责任。申请人和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如市级出台积分落户相关政策,则以市级政策为准,本通告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