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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慈溪市公租房申请指南(慈溪市公租房收费标准)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05: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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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慈溪市公租房申请指南(申请条件+材料+流程)

  申请条件:

  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近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优秀流动人口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城镇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满三年的已婚家庭或离异满一年的离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家庭成员全部是居民);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户(单人)36平方米(包括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

  (三)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特困职工证》的最低收入家庭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四)家庭成员无汽车(2年内(含)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五)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户以上户家庭的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

  (六)同一行政区域内存在赡养、抚养关系的分户直系亲属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6平方米。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取得本市非农常住户口;

  (二)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未按农业户口享受过住房拆迁安置政策或农村建房审批政策,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三、新近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二)持有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36个月;

  (三)已与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供应辖区范围内无房;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供应辖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

  四、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技师)以上职称;

  (二)已与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供应辖区范围内无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供应辖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2平方米。

  五、优秀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浙江省、宁波市及慈溪市级党委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参照《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流动人口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慈政办发〔2011〕47号)规定达到90分以上或符合我市限价房申购条件的优秀流动人口或申请前两年内获得市级“优秀新慈溪人”称号的流动人口;

  (二)已与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申请人为本市供应辖区范围内的个体经营户的(需凭工商营业执照以及依法纳税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供应辖区范围内无房。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五)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六)新近就业大学毕业生和优秀流动人口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流程: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转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和市民政局复审。

  (二)复审。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家庭及其分户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进行勘查,复审核对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出具书面调查结论,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中签具意见。市民政局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出具书面调查结论,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中签具意见。由属地镇、街道统一将复审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和调查附件报送市住建局。

  (三)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二、新近就业大学毕业生、优秀流动人口及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个体经营户类优秀流动人口由所在街道(镇)流动人口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流动人口办公室)统一向所在地的街道(镇)住房保障受理初审机关提出申请。镇、街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统一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转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进行住房状况复审。

  (二)复审。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对申请人家庭及其分户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进行勘查,复审核对相关产权证明材料,出具书面调查结论,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中签具意见。由属地镇、街道将复审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和调查附件报送市住建局。

  (三)审核。市住建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THE END

TAG:住房  申请人  家庭  范围内  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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