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材料一览
申请材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