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补贴标准)
申报对象
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
申报条件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资格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其中城镇低保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其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资格认定。
同时,自2019年起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从本市原城镇户籍扩大为本市户籍。
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资格认定。
2.通过签订社会保险代理协议等方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补贴标准和期限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定额每人每月450元,原享受期限未满人员按每人每月787元享受至期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已在享受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
1.《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
2.《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
4.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号。
申报时间和地点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1年受理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2月、8月,逾期均不再办理。
申报地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区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复核。
资格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携带有关材料以及用于补贴发放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号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认定,不再打印和发放《宁波市灵活就业登记证》。
注意:
1.就业困难人员(含农转非被征地人员)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失业登记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2.对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失业登记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可直接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灵活就业人员终止灵活就业后,应办理中止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凭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