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水平,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系机构改革后我市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帮扶解困的专项政策性文件,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了帮扶援助对象、情形,以及生活、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帮扶援助措施。
帮扶援助对象
《实施办法》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为具有温州市户籍的退役军人、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帮扶援助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主要分为五种情形:
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的;
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的;
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退役军人、“三属”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等原因以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牺牲,导致其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此外,还有四种情形是不予帮扶的:
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帮扶援助的情形。
帮扶援助措施
《实施办法》规定,主要涉及以下五方面帮扶举措:
在生活援助方面。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特困供养人员现行生活保障政策已普遍高于该标准,故不再增发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退役军人统筹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在医疗援助方面。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医疗援助。根据现有社会救助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已全额解决,故不再额外给予援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可参照低保、低边家庭医疗援助。
在住房援助方面。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并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给予一定住房援助。
在教育援助方面。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其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符合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补贴;企业招用生活困难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此外,《实施办法》就申请办理流程进行了详细解答↓
申请办理流程
《实施办法》明确,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的流程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人持身份证件,向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申请,同意并授权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也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员或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申请。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申请后,如已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则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形和程度进行调查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可委托同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开展复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视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困难帮扶援助条件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及时将困难对象申请援助信息提交至有关部门,按现行规定程序及渠道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