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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 温州市区公租房申请对象及条件要求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4 15: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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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一)申请人;(二)配偶;(三)未婚子女。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或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原因户口迁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条 同一户口中含有多个自然家庭的,以自然家庭为单位独立申请。申请人未婚且年满35周岁或已婚(含离异、丧偶)的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第六条 离异人员的未婚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未注明监护权的以同户口的父(母)为归属,但离异双方仍在一个户口内的,只能申请一次,且以先申请人员为准。

  第七条 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残联出具的《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和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其证件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其中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一)已成年且未婚;(二)未成年且父母双亡;(三)未成年且其父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八条 申请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中,主申请人应具有温州市鹿城区居民户口(含集体户),共同申请人无户籍要求。

  第九条 申请家庭应在温州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住房的面积均纳入面积核定范围。

  以下住房面积纳入核定面积范围:

  (一)原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且已补交市场差价并交易的,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将房产转移登记给直系或旁系亲属(本人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四)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待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实行期房收购、房票安置权益等货币补偿安置未满三年(含三年)的,货币补偿安置(含房票安置)的协议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房票持有期间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被征收人的家庭成员享受人均保底安置政策未满三年(含三年)的,其保底安置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五)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六)申请家庭拥有的非住宅,参照地税部门对该非住宅的评税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无评税价格的,按申请家庭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七)2016年11月30日前原属于农业户口的家庭,户籍所在地同一户口簿直系亲属已批建的宅基地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八)已继承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计入家庭住房核定面积范围。

  (九)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第十条 申请家庭需满足以下收入条件: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

  (二)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中,无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0%(含);有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含)。

  每年1月1日起执行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温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温州市统计局颁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购有12万元以上(含12万)或2辆以上(含2辆)非营运车辆,或上述车辆已出售但未满一年(含一年)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车辆价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非“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不包括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营运车辆产生的收益计入申请家庭的收入申报和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车辆审核的限制条件: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车辆注销的;车辆未年检,被依法吊销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不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企业注销满一年(含)的;吊销未注销满三年(含)的;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三年(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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