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二十条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备案信息,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条件: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或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温馨提示:需交验机动车。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机动车行驶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