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具体标准为:
起付标准至2万元(含):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2.5%;
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注:参保对象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或未建个人账户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报销35%,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20%,由历年统筹基金列支。
2、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职工住院标准支付。
3、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规定范围内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0%报销。
城乡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
标准一缴费人员和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
1、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5%;
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
3、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5%;
按标准二缴费人员(除在校学生、不在校未成年人):
1、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80%;
2、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70%;
3、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65%。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报销35%,在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20%。
2、特殊病种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减半执行),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支付。
3、慢性病种门诊待遇: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6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