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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