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医保参保相关条例
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市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办发〔2018〕7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一类基本医疗保险和二类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分别简称一类、二类)分别对应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年度指医保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五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参保对象:
(一)一类参保对象: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企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岗在编职工;
3.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退休(含退职)的人员;
6.按规定协议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7.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台州市户籍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以及原已参加一类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上述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一类必须按规定同时参加其他职工社会保险,不得选择性参保。
(二)二类参保对象:
1.参保地户籍,未参加一类的所有城乡居民;
2.非台州市户籍,在参保地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中小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技工院校就读的学生;
3.与本市户籍人口形成婚姻关系且未参加一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参保地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整户参保(不包括已参加一类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