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发现辖区内有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市、区)民政局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