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
二、参保资助待遇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门诊统筹待遇
(一)门诊统筹支付定点范围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合规门诊费用。
(二)门诊统筹最高限额和报销比例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人每年50元门诊包干费用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50元门诊包干费用仍按秦政办发【2016】39号文件执行,提高部分报销比例为70%,最高报销450元。
四、门诊慢性病待遇
(一)适当放宽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降低诊断医疗机构门槛,可凭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记录、慢性病诊疗及购药记录予以认定。对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风湿类风湿等常见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二)放宽门诊慢性病申报病种数量。对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18+4”种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凡达到认定标准有几种认定几种,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对应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
(三)开设慢性病认定常设窗口。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评审做到随来随受理,原则上每月评定一次。
(四)取消两家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延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取药量至2个月量。
(五)报销比例和最高限额。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普通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5%,单病种最高限额为6000元/年,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按病种限额分别享受待遇,限额累加计算;重大慢性病报销比例为90%,年度累计限额15万元/年。
五、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
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在参保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90%。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到县级医院进行相关项目检查的费用纳入同次医保支付范围。
六、大病保险住院报销
取消大病保险住院报销起付线,支付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七、医疗救助待遇
(一)门诊大额慢性病医疗救助
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具有18种普通慢性病和4种重大慢性病资格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医疗费个人年自付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累计限额不超过2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含同次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8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7万元。
(三)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患重特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对超出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由医疗救助资金按9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限额20万元。
八、医疗保障救助费用结算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全市定点医疗范围内持社保卡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线”的“一站式、一窗口、一单制”即时结算服务。
(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个人无须缴纳押金。
(三)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定点就医的,无需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可直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直接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