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户口注销办理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办理: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2、公民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申报死亡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i ]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3、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后,办理死亡户口注销。
4、因死亡被注销户口人员的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要求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5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应征公民的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
6、公民服现役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7、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入境管理部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8、定居国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注销户口。
9、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未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我国驻外使(领) 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通报,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10、对重复、虚假户口,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 民委员会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办理:(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2、公民死亡后,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申报死亡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i ]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3、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凭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后,办理死亡户口注销。
4、因死亡被注销户口人员的亲属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要求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出具注销户口证明。
5公民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当申报户口注销。公安派出所凭应征公民的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或者军人证件、证明注销户
6、公民服现役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7、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出入境管理部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8、定居国外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注销户口。
9、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未注销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以凭我国驻外使(领) 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通报,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10、对重复、虚假户口,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