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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指南(廊坊市落户办理)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9 11:44:36
The Beginning

  廊坊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指南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

  《廊坊市深化户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

  申请主体

  1.人才引进迁入申请人为人才本人。

  2.经商迁入申请人为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本人。

  申请条件

  在香河县、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3)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5)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加入

  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以及其他优秀人才

  (6)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说明:纳税是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我未缴纳上述税种的,需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说明:

  (一)合法稳定住所范围:

  1.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提供;

  2.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公产住房;

  3.取得使用权的私有租赁住房提供;

  4.取得使用权的公租房;

  (二)对于符合合法稳定就业迁入政策的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可在以下地址落户:

  ①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②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及同意落户证明

  ③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注意事项:微信只支持符合以上就业、经商申报的业

  申请材料

  1.人才引进迁入

  ①居民户口簿

  ②居民身份证

  ③人才证明

  ④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就业)

  ⑤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⑥亲属关系证明(户 口簿能够证明随迁直系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产权住房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2.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公产住房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3.取得使用权的私有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房房产证及承租人无房证明和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和出租房同意落户承诺书;

  4.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有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协议;

  5:非本人需提供百系关系证明)

  说明:对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落户派出所公共地址的提供以下手续:

  ①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供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②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供三方代理协议及人才中心同意落户证明

  ③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供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2.经商迁入

  ①居民户口簿

  ②居民身份证

  ③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城镇职工养老证明)

  ④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随迁直系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供)

  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1.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产权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2.取得使用权的单位公产住房提供: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证明及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⑥人才证明

  3.取得使用权的私有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房房产证及承租人无房证明和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和出租房同意落户承诺书;

  4. 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有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协议;

  5:非本人需提供百系关系证明)

  说明:对无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或落户派出所公共地址的提供以下手续:

  ①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供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及单位集体户首页

  ②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供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线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线上申请

  申请人按照指引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井拍摄所需的电子材料进行提交。

  第二步线上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果

  1:对于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将以微信通知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以微信通知方式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业务终止。

  3:对于材料缺失或拍摄不规范,将以微信方式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第三步业务办理

  对于线上审核审批通过的申请人自告知后,须携申报电子材料的原件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指定户籍窗口,填写《户口迁入申请表》办理落户。

  特别告知

  申请人所提供材料须真实有效,因提供伪造、虚假证件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本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THE END

TAG:集体户  单位  使用权  住房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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