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第一条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二条
居住证申领实行自愿原则。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流动人口只能在一个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在居住地的县(市、区)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原居住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当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在流管平台中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
(二)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第五条
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申领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流管站)办理。
对于申报居住登记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先补齐电子档案所需材料后再申领居住证。
第六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对没有办理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半年,但在居住地已经实际居住半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公民,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通过绿色通道业务直接申领居住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