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二、变更名字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名字所用汉字规范,属于《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2、理由正当不违反公序良俗;
3、未成年人变更的,应当父母双方同意;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三、变更姓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民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照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
2、未成年人变更的,应当父母双方同意;
3、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申请变更未成年人子女姓名的,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申请填写曾用名
公民曾用名应填写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