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统筹待遇
在清河县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定点卫生室,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门诊统筹待遇年封顶线为400元,其中村级最高支付限额为7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可共用。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及待遇
(一)申报认定流程。参保居民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共服务→河北智慧医保平台→个人网厅(手机号码注册)→门慢门特申报,进行门诊慢性病申报。鉴定合格后,在市域内门诊慢性病定点医院及省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院医院门诊就诊,已实现即时报销。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支付比例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如下:
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限4500元;2、脑血管病后遗症(脑血栓形成)限3000元;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阻塞性肺气肿限2500元;4、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限3000元;5、肺结核病限2000元;6、精神病限1000元;7、艾滋病限7000元;8、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限3000元;9、心功能不全慢性心力衰竭Ⅱ级以上限3000元;10、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限3000元;11、阿尔茨海默症限4000元;12、肾病综合症限2000元;13、重症肌无力限3000元;14、癫痫限3000元;15、肝硬化失代偿期限4000元;16、帕金森氏综合症10000元;17、系统性红斑狼疮10000元;18、再生障碍性贫血10000元;19、恶性肿瘤门诊治疗10000元;20、血友病10000元;21、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10000元;2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10000元;23、肺动脉高压10000元。
患多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的,最高限额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
所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种待遇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范围。在定点医院就诊属于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内的门诊检查、诊疗、用药起付线为4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0%。
三、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政策
城乡居民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者除外),可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申请“两病”门诊待遇,责任医师认定通过后可纳入“两病”保障范围。
对保障对象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
四、住院医疗待遇
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省内无异地”政策,全面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在省内所有开通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费用均可实现直接结算。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比例待遇政策。
(一) 起付标准为:省内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正常转诊省外医疗机构2500元。
(二) 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省内一级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65%;正常转诊省外医疗机构为50%。
(三) 省外就医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执行起付线3000元、40%的报销比例。
(四)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备案,通过微信公众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智慧医保-注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实现出院即报。因特殊原因未实现出院即报,回医保中心报销的,由个人先行垫付全部费用,出院结算后,于30日内持报销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报销封顶线15万元。
五、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1万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50万元,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分段报销比例为: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65%;20万元以上至封顶线报销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