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证件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的就业、居住、就读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签注并说明理由。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证件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功能终止:
(一)不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不予签注的;
(二)已转为本市市区户籍人口;
(三)死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