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
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提取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80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资金报销50%。在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日报销限额分别为15元、30元、50元。
一般诊疗费执行卫生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纳入普通门诊医疗费中按上述规定报销,不再单独另行报销和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标准支付签约服务费用。
慢性病门诊
参保居民患有下列慢性病并达到规定标准的,可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医疗,其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进行限额报销:
(一)慢性病病种及每月限额标准
(1)冠心病,每月限额200元;
(2)糖尿病,每月限额250元;
(3)肝硬化失代偿期,每月限额200元;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每月限额200元;
(5)高血压病期,每月限额200元;
(6)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保守治疗),每月限额200元;
(7)肺源性心脏病,每月限额200元;(8)帕金森病(含帕金森综合症),每月限额200元;
(9)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保守治疗),每月限额200元;
(10)系统性红斑狼疮,每月限额200元
(11)类风湿性关节炎,每月限额300元;(12)再生障碍性贫血,每月限额300元;
(13)重性精神病,每月限额300元;(14)各种恶性肿瘤,每月限额300元;
(15)血友病,每月限额300元;(16)地中海贫血,每月限额300元;
(17)强直性脊椎炎,每月限额300元;(18)结核病,每月限额300元;
(19)重症肌无力,每月限额300元;
(20)系统性硬化症,每月限额300元;
(21)慢性骨髓炎,每月限额300元;
(22)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每月限额为三级医院5000元,其它医院4400元,其中含药品费500元;
(23)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每月限额根据实际服用抗排斥药确定。
患有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病种的,其每月限额标准以限额较高病种的每月限额为基数,每增加一个病种每月限额标准增加100元,但最多增加至500元(透析治疗和抗排斥治疗病种除外)。
(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报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每月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累计超过600元以后进入基金报销,基金报销比例为60%(透析治疗和抗排斥治疗报销70%)。
住院医疗
(一)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外转院为1800元。
恶性肿瘤患者因手术治疗或放化疗在同一结算年度内本地同一家医院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的住院起付标准均为200元。
在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费免除起付标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在上级医疗机构按正常出院结算,免除下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设住院起付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本统筹区定点精神病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精神病患者一个结算年度内因治疗精神病支付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后再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的,免除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临时外出急救在异地住院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和按规定办理市外转诊手续的符合规定的省内异地住院医疗费用报销50%,转往省外的报销45%,其它原因在异地住院的报销3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偿按精准扶贫相关政策执行。
意外伤害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但一年累计支付限额不超过1万元。
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其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额补助12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个人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况: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