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依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报废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温馨提示:
一、关于报废年限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三、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