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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3 19: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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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

  为规范人口计生事业费列支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以下简称发放对象)确认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确认条件

  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居民,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非我省户籍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为我省户籍居民。

  (二)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的城镇居民)。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须为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

  (三)现有一个子女且未年满十四周岁;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出生时间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年龄计算,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止。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32号)规定的持证条件。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仅男方为我省户籍的,男方为申请人;男方非我省户籍、女方为我省户籍的,女方为申请人;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本人为申请人。独生子女的父母双亡且生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具有我省户籍且未年满14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中一人作为申请人(以下简称监护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一)自愿申请。3月15日前,本年度符合发放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发放对象资格的,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持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或未婚的只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包括独生子女页,如独生子女户口已迁出的需提供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无配偶的为离婚证,丧偶无配偶的为配偶死亡证明,未婚的不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2份。 监护申请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一寸免冠近照2张,以及登记独生子女户口的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死亡证明等材料,向独生子女户籍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2份。

  (二)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发放资格的对象和上年度确认的对象(以下简称年审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见附件2)5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3月31日前将评议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册(附件4)、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进行审核。村级评议未通过(评议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说明原因,并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

  (三)乡级审核。乡镇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逐人逐户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核查结果,由乡镇分管人口计生工作负责人在申报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4月30日前将新增对象名册、《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见附件5)和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复。乡镇审核未通过(审核同意退出)的,要向申请人(年审对象)书面说明原因,及时退还申请人证明材料,将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调查材料整理归档。

  (四)县级批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质量检查,经检查无差错的,以文件形式将确认的新增对象名册和退出对象名册批复给乡镇,由乡镇印发至各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存在问题的,待乡镇整改到位后方可批复确认。根据县级批复,乡镇将退出审批表、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整理归档,为确认的新增发放对象建立个人档案,6月30日前由乡镇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系统。

  (五)省市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5日前将确认的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资金需求表)上报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省、市、县人口计生部门于7月15日前将本年度发放对象名册和资金需求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在对象确认期间要组织人员对确认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群众举报进行登记,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核查处理。省人口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三、其他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由本办法规定的一方作为申请人代表夫妻双方申请和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受理另一方的申请。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发放,省级暂按发放对象每人每年24元标准专项补助。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发放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附件:

  1.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申报表

  2.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单公示

  3.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审批表

  4.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名册

  5.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退出名册

  6.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人数及资金需求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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