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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开展重点就业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0-03 21: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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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重点就业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 25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经营主体),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2019年1月1日后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截至2021年10月30日处于正常运营状态,且正常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并吸纳2人及以上人员就业;

  2.经营主体法人代表须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衡阳市户籍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退捕渔民,且为首次创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经营主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桑拿洗浴、按摩足疗、酒吧网吧、棋牌室、游戏厅、KTV等其他国家政策不予鼓励扶持的产业实体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二、补贴标准

  对在市本级及各区工商部门(含高新区)首次登记注册的的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三、补贴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

  四、补贴提交资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实体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号;

  3.经营主体目前正常运营且运营1年以上的有效证明资料(如2021年10月、2020年11月之前的纳税凭证、银行经营流水、门面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等);

  4.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重点就业群体的有关证明:农民工需提供户口簿(失地农民需提供土地被征证朋,已脱贫贫困劳动力、退捕渔民以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数据为准,无需提供建档立卡手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军退人员需提供退伍转业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吸纳2人及以上就业的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证明,如未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就业人员签名的工资发放表并留存职工电话号码;

  以上证照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对象,留存复印件,并在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签名。

  五、补贴工作程序

  (一)自主申报

  创业对象在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报资料(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注册的于高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申报。

  2020年已申报并获得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不得再次申报;同一人在多城区创办经营主体的,只能申请一次,不能多头申报;申请人必须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初审

  各区、高新区就业服务部门在受理申请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把握如下要点:

  1.审核时须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成立日期在2019年1月之前的不予受理(营业执照遗失补办、营业地点和经营范围变化重新换证的,发证日期会变化,但成立日期不会发生变化);

  2.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成立日期不一致的,须核实换证或者补证原因,因法人代表变更而换证的,不予受理;

  3.审核农民工身份须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已迁移至城区街道的失地农民,需提供失地农民土地被征证明;

  4.审核目前是否正常运营且运营1年以上,可以由经营主体提供2021年10月、2020年11月前某月的银行经营流水、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资料;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委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人员实地考察方式,考察人员在申报资料签名证实,对运营真实状况负责。审核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不增加申请对象负担。

  5.申请人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的,必须在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中查询身份情况,如申请人确属该类人员但证件遗失,只要平台中能查询到,应予以受理。

  6.申请人有明显肢体残疾但未办理残疾证的,应予以人性化对待,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签名证实并受理。

  7.对所有申请人要比对是否为首次创业注册经营主体。

  (三)复审

  各区、高新区就业服务部门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部门比对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况后,将审核结果反馈各区、高新区就业服务部门。

  (四)公示

  市本级(含高新区)、各区就业服务中心分别在市人社局、区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核拨

  公示无异议,由市就业服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程序拨付到经营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

  (六)备案

  各区最终实际发放补贴名单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六、其他

  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军退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在五城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衡财社[2017] 182号)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与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附件:

  1.初创小微企业和首次注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2021年初创小微企业和首次注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汇总表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衡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THE END

TAG:人员  衡阳市  主体  高新区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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