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住院起付。起付标准为:
区 分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首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400元 | 600元 |
二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300元 | 500元 |
三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300元 | 400元 |
四次住院起付 | 300元 | 300元 | 300元 |
五次住院起付 | 四次以上0元 | 四次以上0元 | 四次以上0元 |
备注:(1)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次住院在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 |
二、在九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
区 分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按10%、6%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 | 95% | 90% | 85% |
按3%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的支付比例 | 90% | 85% | 80% |
三、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待遇
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再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支付比例报销。
(1)转诊转院或出差、探亲期间异地就医的
区 分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 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
(1)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转省内、本市外就医的。 (2)参保人员省内出差或探亲期间因病情需要必须异地急诊就医的。 | 80% | 85% |
(3)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转省外就医的; (4)参保人员省外出差或探亲期间急诊就医的。 | 75% | |
(5)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本市外就医的,以及出差或探亲期间非因病情需要而异地就医的。 | 60% | 60% |
备注:1.转诊转院、出差或探亲期间异地就医,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住院的,住院前7天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2.第(1)-(4)条,国有(国有控股)困难企业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 |
(2)办理异地安置和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
区 分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 进入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
(1)新办理异地安置、提前异地安置、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等待期内在参保地就医的。 | 享受九江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 | |
(2)新办理异地安置、提前异地安置、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等待期内在安置地或常驻地就医的。 | 60% | 60% |
(3)异地安置、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就医的。 | 享受九江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支付比例 | |
(4)提前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就医的。 | 80% | 85% |
(5)异地安置、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由安置地(常驻地)转省内其他地方就医的。 | 80% | 85% |
(6)异地安置、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由安置地(常驻地)转省外就医的。 | 75% | 85% |
(7)提前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由安置地(常驻地)转省内其他地方就医的。 | 75% | 85% |
(8)提前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手续由安置地(常驻地)转省外就医的。 | 70% | 85% |
(9)异地安置、提前异地安置、常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到安置地或常驻地以外地区就医的。 | 60% | 60% |
备注:第(4)-(9)条,国有(国有控股)困难企业的参保人员支付比例分别降低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