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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标准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自付。
2.年度内跨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医疗的次数支付对应等级医疗机勾的起付标准。如:首次住院在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二次住院在三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
3.治疗精神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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